碳酸锂价格跌破50万元大关 促进动力电池、储能等生产成本降低******
记者 李春莲
见习记者 彭衍菘
1月9日,电池级碳酸锂价格跌破50万元大关,较11月上旬的最高点跌去了约22.83%。
据上海钢联发布的数据显示,1月9日部分锂电材料报价下跌,电池级碳酸锂下跌1万元/吨,均价报49.25万元/吨,工业级碳酸锂下跌1万元/吨,均价报46万元/吨;氢氧化锂下跌7500元/吨至9000元/吨。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碳酸锂供需格局或仍处于紧平衡状态,碳酸锂价格下调还未结束,2023年碳酸锂价格将回归到更合理区间,这为产业中下游带来巨大的成长空间,储能、整车厂、新能源车等行业有望加速发展,产业格局将更加健康。
价格下跌激发需求
事实上,从2022年11月下旬开始,碳酸锂价格就开始呈连续下跌趋势。
“碳酸锂价格多日下跌主要是受到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等需求面因素的影响,反映市场短期对终端需求减弱的担忧。”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海钢联新能源事业部锂业分析师曲音飞对《证券日报》表示,“终端减产导致场内情绪发生转变,贸易商清仓低价出货,需求回落也致使企业厂对厂交易博弈明显,下游高价采买情绪极弱,场内交易冷清,冶炼厂出货价格同步下调,加之下游中小企业也存抛货行为,场内现货资源增多,供需差拉大导致价格持续走跌。”
具体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角度来看,碳酸锂价格的回调和供给需求的调整密不可分。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市场需求没有预期那么好,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结束将对2023年一季度的整体需求有一定的削弱作用,这使得下游的车企和动力电池厂商在原材料采购上更加谨慎,从而导致市场的回调。”
不过,随着碳酸锂价格的下降,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下游的成本不断降低,有望迎来机遇。
陈雳分析,碳酸锂价格下跌,叠加正极加工费、负极和电解液等核心材料价格下行趋势明确,意味着未来行业成本将显著下降,企业盈利边际改善,价格上有更大自主空间,有望刺激新能源车需求恢复,储能需求或将进一步爆发,锂电板块的中长期成长性较高。
江瀚认为,成本的降低会增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和动力电池企业的自身竞争力,中下游更多的产业机会开始显现,有助于整个行业更好的发展。
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祁海珅同意这一判断。他认为,碳酸锂价格下跌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整体健康度和可持续性发展是有利的。“锂价适当的下跌有利于新兴电力系统的构建,有利于储能项目市场需求的激发。”
对价格走势判断不一
曲音飞认为,2023年碳酸锂价格主要趋势仍以看跌为主,但中间不排除有回调机会。陈雳则表示,在下游需求的支撑下,碳酸锂价格下跌幅度有限。
江瀚认为,碳酸锂价格未来还会有一定的下跌,但其维持在一个区间内盘整的可能性较大。“伴随着整体市场需求和供给的逐渐回暖,同时也包括盐湖提锂技术的不断完善,2023年的磷酸铁锂的供需不会显著失衡。”
1月6日,丰元股份在投资者互动平台公开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拟在玉溪市投资建设规模为20万吨锂电池高能正极材料及配套相关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的为一期项目:年产5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及1000吨黏土提锂中试线,后续项目根据一期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
国轩高科近日表示,宜丰国轩锂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项目一期(年产2.5万吨)预计2023年4月投产。同时,与其配套的年处理300万吨瓷土矿(含锂)选矿厂同步在厂房施工,预计2023年5月投产。
华西证券预计,2月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生产经营将逐步恢复正常,下游需求有望好转,锂盐价格大概率逐步企稳。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